【法治热线第二十一期】县人社局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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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克胜。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同步关注。


主持人: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嘉宾,他们分别是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徐明,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孙丽玉,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徐明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们很高兴今天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克胜

今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202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法规。很多朋友还不太了解,首先请嘉宾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徐明

2019年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和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辛苦劳动之后能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从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了法律武器。

主持人:克胜

好的,谢谢徐局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专门行政法规。那么对于农民工具体有哪些相关的保障?请徐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徐明

我介绍几条与农民工直接有关的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主持人:克胜

我们了解到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那么《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嘉宾:孙丽玉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欠薪,《条例》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主持人:克胜

《条例》中规定的这些措施就是为了从根源上防治欠薪,我们的农民工拍手称赞,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没有按规定去落实,《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又作了哪些规定?

嘉宾:孙丽玉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条例》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近期,我局对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按《条例》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如拒不整改,我局将依据《条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主持人:克胜

以上都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那么《条例》对我们农民工有没有相应要求?

嘉宾:孙丽玉

当然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主持人:克胜

谢谢我们的嘉宾对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提醒,简单点说就是我们的农民工要顺利拿到工资首先要好好地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吧?

嘉宾:孙丽玉

     是的。

主持人:克胜

那即便是如此,有些用人单位仍然拖欠工资不发,我们的农民工朋友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权益?

嘉宾:徐明

我们的农民工朋友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

1、可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我们的投诉电话是0715-2880085;同时可以向我们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可以向欠薪单位的监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投诉;

3、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克胜

如果我是一名农民工,有公司欠我工资不发,我呢一时又不想得罪人,就拖着一直没有投诉。那是不是等我以后想投诉了,你们就一定会受理呢?

嘉宾:徐明

并不是这样的,拖欠工资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规定一般为3年;向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维权时效为2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所以,当我们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维权。

主持人:克胜

那如果我要维权,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吗?

嘉宾:孙丽玉

证据材料肯定是要的,建筑领域的劳动者首先要弄清楚自己从事劳动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是谁、施工企业是谁,请他做工的人是谁(比如劳务公司、包工头的基本信息)。向我局投诉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等,在这基础上能提供其他的旁证当然更好,这些证据能够最快帮助锁定欠薪数额,确定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尽快帮劳动者要到钱,如果提供不出有力证据,劳动者的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主持人:克胜

在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中有一项是劳动合同,但是我们了解到有一些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扣留员工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什么行为?

嘉宾:孙丽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拒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我局投诉或举报。劳动者有自己的现实考虑,我们表示理解,比方说怕投诉后遭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等,劳动者可以采用举报的形式向我们反映,我们会根据反映的内容,通过检查用人单位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改正问题,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信息。

实际上,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强化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个双赢的事情。
   但是,很多用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能规避用工风险,通常在劳动者入职期间,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他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供入职表、工服、有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工牌、文字版的讨薪短信记录或是文字版的微信讨薪记录、结算单、工资欠条、经用人单位签字的辞职申请书等证据资料,我们也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的。一旦查实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但要改正自己的错误,同时还要面临高额的处罚和赔偿。

主持人:克胜

谢谢我们的嘉宾详细的解答。当面临劳动纠纷时,我们嘉宾还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或提醒?

嘉宾:孙丽玉

面临劳动纠纷,我们一定不要使用粗劣的语言或是暴力手段。粗劣的语言或是暴力手段只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文明、依法维权,别让有理的事情弄成无理的一方。
   劳动者在找用人单位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就要提高警惕,适时搜集和整理手上掌握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是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维权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据材料,由受案机构来为你维权。  

主持人:克胜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我们要说再见了。感谢县人社局嘉宾的详细介绍,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下期节目再会!

(编辑:谭茜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