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二十五期】通山县发改局谈《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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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主持人克胜。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播出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克胜

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要与大家说法的是通山县发改局,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分别是通山县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邓福彬、能源股负责人焦然两位同志。首先请二位嘉宾跟听众打个招呼。

嘉宾:邓福彬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电力法》相关法律知识。

嘉宾:焦然

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好!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通过以案释法,和大家交流学习《电力法》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主持人:克胜

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今天通山县发改局二位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电力法》,很多朋友可能还不太了解,请邓局长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嘉宾:邓福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修订版,《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主持人:克胜

好的,刚才邓局长说到《电力法》的宗旨是为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那么对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具体有哪些相关的保障?请焦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焦然

好的,《电力法》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在电价的构成上,规定了,制定电价应当考虑成本的合理补偿、合理制定效益和依法计入税金,并应当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使电力投资者可以产生比较稳定的合理的投资收益,调动各方投资者办电的积极性,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电力法》对电力企业的上网电价、互共电价和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审批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为电力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条件。

用户与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力法》规定有四条:1.供电企业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2.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供电;3.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4.供电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克胜

大家知道任何法律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力法》对法律责任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嘉宾:焦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持人:克胜

那国家法律是如何保护电力设施的呢?

嘉宾:焦然

1.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2.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3.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4.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5.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危机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主持人:克胜

哪些行为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嘉宾:焦然

1.向电设施射击;2.向导线抛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4.擅自在导线上挂接电器设备;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喇叭;6.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7.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9.在杆塔内(不含水量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0.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主持人:克胜

看了一下时间,我们今天的节目也临近尾声了,请问还有其他方面要跟我们听众介绍的吗?

嘉宾:焦然

我们相信通过此次法治热线栏目宣传,广大市民电力设施保护人人有责、依法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理念肯定会有所增强,谢谢大家的收听。

主持人:克胜

非常感谢二位嘉宾就《电力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大家所做的详细交流,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0715-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好的朋友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谭梦星   编辑: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