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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播出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嘉宾,他们分别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李名望,县住房保障办主任阮开斌,公租办办事员孟宝同志,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李名望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们很高兴今天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克胜
今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它是2018年2月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很多朋友还不太了解,首先请嘉宾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李名望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2018年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四十四条,对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审核、使用与退出、管理与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促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圆安居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主持人:克胜
住房是民生之重,安居才能乐业。今天的节目,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嘉宾:李名望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我今天主要讲的是我县廉租房、公租房和城镇租赁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主持人:克胜
我们很多人对于保障性住房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那么请问具体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呢?
嘉宾:孟宝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以下四类人员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持有通羊镇城区户口,且在申请地居住;
(二)人均住房面积在规定面积标准且收入水平中等偏下;
(三)无住房或自有住房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2、有稳定职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通羊城区暂住证(居住证)或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三)在通羊城区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家庭成员在通羊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3、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外地来县工作人员中住房困难的:
(一)具有通羊城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或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家庭成员在通羊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城镇新就业且住房困难职工:
(一)具有通羊城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或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家庭成员在通羊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主持人:克胜
请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呢?能请您给我们解析一下吗?
嘉宾:孟宝
申请租赁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县民政局规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局连续救助1年以上;2、申请人(户主)具有通羊镇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全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近期人均在13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租住单位公房或城市公房);5、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给予有限照顾;6、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抚养关系。
主持人:克胜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流程您能跟大家介绍一下吗?
嘉宾:孟宝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填写《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受理、初审、入户调查、公示→住房保障办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复审→民政比对→住房保障办将复审公示→1、符合条件的登记、轮候配租。→2、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克胜
保障性住房使用与退出有哪些规定呢?
嘉宾:孟宝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的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明确规定享受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如实申报。第三十条规定: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1.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经催缴仍不缴纳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4.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5.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回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主持人:克胜
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制度约束呢?
嘉宾:孟宝
《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失信违规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的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如存在相关隐瞒、虚报或伪造相关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责令腾退或按照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在承租期间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租金、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主持人:克胜
今天的节目,我们也要带大家了解一下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案例,比如我是外地户口,在通山县工作,暂未购买房屋,我想申请保障性住房,该如何申请呢。
嘉宾:孟宝
您这种情况就属于我们的“有稳定职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您需要先向工作单位提出用房申请,用人单位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还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含全户页)、婚姻状况证明、租(借)房协议、出具近期3个月工资流水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经社区受理、初审、入户调查、公示,住房保障办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复审,民政部门比对,住房保障办将复审合格后进行公示、轮候配租。
主持人:克胜
好的,刚才建设局党组成员李名望,公租办孟宝同志已经给我们非常全面的介绍了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内容。现在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县住房保障办主任阮开斌阮主任,您在住房保障的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非法行为都有哪些?
嘉宾:阮开斌
随着保障房政策推行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市民享受到了公共住房的政策待遇,与此同时,一些人利用住房保障的优惠政策,以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出现了转租出借、欠缴租金等违规违约行为,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对在日常巡查工作中被查处的常见违规违约行为,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予以清退。借此机会,提醒广大保障性住房住户知法守法,以案为戒,自觉遵守保障住房法律法规及政策,做懂法守法的文明市民。
主持人:克胜
住房保障就是保障民生,也衷心希望住建部门把这一民生实事办好办实。好的听众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嘉宾们,就《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部门相关法与大家做的详细交流,希望大家能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向前迈上一步。好的,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阮慧林 编辑: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