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音频收听
开篇语
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本期节目。
主持人:黄克胜
部门说法,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要与大家说法的是通山县黄沙铺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分别是黄沙铺镇党委副书记熊麟书、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谭龙伟、县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建军、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树立四位同志。首先请四位嘉宾跟听众朋友打个招呼。
嘉宾:熊麟书、谭龙伟、郭建军、曹树立
大家好!
主持人:黄克胜
欢迎四位嘉宾的到来,今天《法治热线》栏目主要是深入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相关精神,推动非法采沙制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县是以多部门+乡镇联合执法的方式整治非法采砂,环境保护是我县的民生工程,那请问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嘉宾,你们局是如何看待此次行动的呢?
嘉宾:曹树立
我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及省、市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載、非法采沙制砂、非法占地毁林开采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通山良好形象的高度,把车辆超限超载、非法采沙制砂、非法占地毁林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中作为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工作和当前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我们知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那生态环境局在整治非法采砂方面主要是负责哪些工作呢?
嘉宾:曹树立
我们主要负责对非法采砂制砂活动引起的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企业环评手续、环保措施等问题进行查处。
主持人:黄克胜
现在我县正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制砂专项整治,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讲,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制砂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呢,请曹副局长给我们大家解释下。
嘉宾:曹树立
好的,主持人。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讲,开办采矿项目或制砂项目需要过三关,即建设关、投产关、排污关,现在我就从这三关向大家进行解释。
一是建设关,即环境影响评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采矿项目或制砂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且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拒不停止建设,还将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二是投产关,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预防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也就是说,如果采矿或制砂项目在投入生产前,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验收,将受到20万至200万元的罚款处罚,甚至被责令关闭。
三是排污关,即排污许可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采矿或制砂项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所以,采矿或制砂项目在正式排放污染物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将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严厉处分。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一个采矿或制砂项目如果没有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这3个手续的话,项目是不能投产排污的。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生态环境局的嘉宾。那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方面的内容,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谭书记跟我们介绍一下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赋予哪些职责,颁布了哪些法律来指导我们实施日常有效的管理?
嘉宾:谭龙伟
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立足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赋予的重要职责,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履职担当: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两项主要职责。现在已颁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部法律。
主持人:黄克胜
请谭书记介绍一下我们这次开展“百日攻坚”行动的背景。
嘉宾:谭龙伟
好的,这次开展“百日攻坚”行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背景。一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职责和配合2021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部署,加强对非法采砂采矿活动的打击,依法严惩“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工作的需要;二是立足我县县委2021年度十大工作要点的要求,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中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非煤矿山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巩固提升非法采矿、非煤矿山整治成果的需要。三是县委第十五次党代会报告中对我县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争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需要。目标中提到了:“非法占地毁林、非法采沙制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五大综合整治,我们就不得不讲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
主持人:黄克胜
请谭书记对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方面的知识跟我们解读分享一下。
嘉宾:谭龙伟
好的,大家都知道1986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全文共七章五十三条。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类:违法勘查类、违法开采类、违法转让类和违法发证类。“非法采沙制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属于违法开采类中的无证采矿。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八章八十七条。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加大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类:违法批地类、违法占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和其它类。“非法占地毁林”属于违法占地类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主持人:黄克胜
请谭书记跟我们解读一下土地犯罪?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构成了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种?
嘉宾:谭龙伟
好的,土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五种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土地犯罪: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审批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请谭书记重点跟我们解读“非法占地毁林”触犯了国家哪些法律法规?
嘉宾:谭龙伟
好的,“非法占地”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针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二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种(违法占用耕地)类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处罚种类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第二种(违法占用土地)类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我们非法占地毁林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那请谭书记再跟我们解读一下“违法采矿”应受何种刑事处罚?
嘉宾:谭龙伟
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主持人:黄克胜
请谭书记再跟我们科普一下哪些“违法采矿”属于行政处罚?
嘉宾:谭龙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持人:黄克胜
那么作为“百日攻坚”行动牵头单位,我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一步的措施有哪些呢?
嘉宾:谭龙伟
下一步,作为我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围绕通山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创新力度,不断提升破解难题能力,为“打造国家新型能源之都、国家全域旅游强县、建设现代化秀美新通山”做好部门应有贡献。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谭书记为我们做出的详细解读。我们都知道非法采砂有巨大的危害性,一是影响防洪安全。二是影响河势稳定。三是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此外,偷采、乱采河砂形成的砂坑,容易诱发游泳人的溺水事件;并且,不按规定擅自在中午、晚上进行采砂作业,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容易造成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律关于河道采砂是怎么规定的呢?现在请水利和湖泊局郭局长为我们解读。
嘉宾:郭建军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其中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已明确实施河道采砂行为必须先取得许可。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那我们湖北省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是怎么规定的呢?
嘉宾:郭建军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们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湖北省河流众多,属千湖之省的自身条件量身打造的,其中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明确了河道采砂中河道所指的范围。
主持人:黄克胜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如果违法法律规定,比如说企业非法采砂,我们水利和湖泊部门是怎么处理的呢?
嘉宾:郭建军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包括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等与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明确了非法采砂的定性及处罚方式、机具类型。
主持人:黄克胜
非法采砂要严厉打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生态理念,那《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嘉宾:郭建军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水利和湖泊局的嘉宾。我县“四治”工作开展以来,各乡镇纷纷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其中黄沙铺镇成效尤为明显,作为分管副书记、执法大队长,我们请熊书记给我们介绍下你们的做法。
嘉宾:熊麟书
好的。今年9月以来,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四治”工作“百日攻坚”总体要求,我镇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调整工作专班、充实执法队伍,开展覆盖党员干部、各村组、涉及行业全体业主等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实行常态化巡查、落实举报追查机制,紧密对接县“四治”工作专班、各部门执法力量,坚决打击以毛杨村后背上盗采点为代表的一批滥采盗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强力拆除取缔以大昌建材厂为代表的一批违法采砂治沙企业。
主持人:黄克胜
违法采砂治沙我们大家都有所听闻,那请问黄沙铺镇在具体打击违法采砂治沙方面有些严厉举措呢?
嘉宾:熊麟书
2021年9月7日,我镇“四治”专班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毛杨村村委会后山有盗采行为,现场有大型采挖设备。经初步核实,系刘某借修产业路为名在此破坏山体、盗挖贩卖砂石料。我镇立即组织专干力量前往现场执法,并依程序向县“专班”进行汇报。在县领导的带领下,县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执法,扣押一台大型挖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今年11月以来,我镇执法专班接群众密集举报,黄沙万家大昌建材厂持续非法吸收盗挖砂石毛料、非法制砂卖砂,涉及盗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洗砂持续污染地表水、车辆超载运输破坏交通道路、抛洒砂石威胁人车出行安全。11月11日,在县领导亲自指挥下,我镇组织精干队伍配合县“四治”专班各部门执法力量,共出动大型机械设备3台次、各型车辆50余台次、执法队伍90余人,现场执法、责令业主强制拆除了大昌建材厂的机械设备。
在此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我镇共彻底拆除4处制砂机械设备,取缔关停4家非法制砂厂,扣押了1台挖机、拆除3台挖机部件,对5台涉嫌偷运车辆进行了扣押已送和处罚,对6名涉嫌盗采行为人进行了训诫并督促当事人对占用土地进行了复耕、复绿。
主持人:黄克胜
目前,全县“四治”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滥挖盗采、非法制砂猖獗局面基本控制,那请问熊书记,黄沙铺镇下一步将做哪些举措呢?
嘉宾:熊麟书
下一步,我镇将以县“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加大宣传,持续开展常态巡查巡视,持续依法打击盗采盗挖、非法制砂行为,切实保护好绿水青山,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打下坚持基础。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熊书记的案例分享,也为黄沙铺镇和各执法部门取得的工作成效点赞!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听众和网友们,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徐微 编辑:邓文义 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