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陈继井 宋文定)近日,通山法院审结一起借债人已死亡的经济纠纷案件。

据了解,陈某在2015年分两次向原告借了370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料,陈某在2017年4月15日因病去世。原告在2017年4月19日将陈某的父母、妻子杨某、儿女告上法庭,要求“父债子偿”。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陈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该债务发生在陈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某未举证证明与陈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该债务为陈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现陈某已死亡,为此,杨某应承担偿还责任。同时,陈某的父母、子女均为其继承人,故应当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由被告杨某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陈某的父母、儿女对于该债务,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俗话说“父债子偿”,那么这种经济纠纷案件到底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呢?通山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为处理一些类似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有效参考。

编辑:阮家威 责编:徐微 编审:乐有钦

(作者:陈继井 宋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