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指标解释
(一)住户项目
F1.户别——与短表H1相同。
F2.住所类型——与短表H5相同。
F3.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与短表H6相同。
F4.本户现住房间数——与短表H7相同。
(二)个人项目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外籍人员的姓名最好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其它文字填写。
R2.与户主关系——与短表D2相同。
R3.性别——与短表D4相同。
R4.出生年月——与短表D5相同。
R5.来内地(大陆)或来华目的——指被登记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原因。
1.商务:指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人。
2.就业:指已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
3.学习:指已经或准备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
4.定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但没有工作或上学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人士的家属。
5.探亲:指探望亲戚或朋友的人。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R6.已在内地(大陆)或在华居住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
R7.受教育程度——指被登记人接受教育情况。按照被登记人的申报选填。
R8.身份或国籍——指被登记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还是台湾地区居民。如果是外国人,还应填写国籍。
R9.工作情况——参照长表C18。
R10.行业——指被登记人的工作单位主要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R11.职业——指被登记人所从事的工作类别,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1.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机构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和仲裁、安全保卫、消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技术辅助、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
5.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及辅助生产的人员。
6.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产品生产及设备制造,矿产开采,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R12.婚姻状况——参照长表C24。
十五、死亡人口调查表的指标解释
凡在普查短表户记录H4中,登记了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还要登记死亡人口的具体情况。
S1.姓名——与短表D1相同。
S2.公民身份号码——与短表D3相同。
S3.性别——与短表D4相同。
S4.出生年月——与短表D5相同。
S5.死亡时间——指死亡人口死亡时的月份。
S6.民族——与短表D6相同。
S7.受教育程度——与短表D11相同。
S8.婚姻状况——与长表C24相同。
为保证死亡人口的登记质量,普查员在入户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死亡人口时,一般以死亡前的常住地为登记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常住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与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作为该户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常住地,或登记时与死亡人口常住地联系不上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等,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
十五、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
为科学组织实施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明确普查区域界线和责任分工,确保普查登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划分标准
1、人口普查区域包括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指地区、地级市、州、盟)、县级(指县、县级市、区、旗)、乡级(指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
2、普查区及以上区划代码以《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为准,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不得变动。为便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中没有列出,但已成立普查机构的地级、县级、乡级单位,可在区划标绘系统中设置普查机构代码,按管理权限将下辖的普查区划入。
3、普查区及以上区域以统计用区划为基础,依据行政管辖情况,按地域原则划定。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为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人口普查区域仅用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的收集汇总。
对于归属某个区域管理,但实际位置在另外一个区域范围内的飞地,可以作为一个封闭区域划归其归属的区域。其中县内的为本埠飞地,跨县的为外埠飞地。
(二)工作准备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普查区划制图过程中需要的电子地图和相关地理数据资料,加载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以下简称标绘系统),作为底图供各地使用。省、地、县级普查办公室可以与本地自然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协商,获取本地更详细的地图和相关地理数据资料,作为辅助资料。
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普查区及以上区域名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边界数据导入标绘系统。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
3、承担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标绘系统使用方法等。
(三)县级及以上边界的确定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标绘系统中加载初步边界后,各省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对县级及以上区域边界进行核实、协调,在标绘系统上对需调整的边界进行标注,上报跨省飞地,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确认、调整。省内的外埠飞地由各地自行设置,相关普查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
(四)乡级边界、普查区边界的确定
县级边界确定后,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确定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绘制本埠飞地。边界的确定以标绘系统中加载的初步边界为基础,根据行政管辖情况和人口普查实际需要,使用标绘系统在底图上进行调整、标绘。其中,乡级边界由普查区边界生成。乡级边界的调整,由县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调整普查区边界实现。
1、边界确定的原则
①确定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时,要尽可能与行政管辖范围保持一致,确保边界落到实处并与实际地理位置相符。必须做到完整覆盖本县级地域,不重不漏。
②普查区应是界限明显的地块。普查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街巷、道路、河流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③同一地域上有两个村级单位时,要经双方协商,将地域分块划分到不同普查区,按区域开展普查,保证地域不重叠。
④普查区以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作为普查区名。
2、边界确定和标绘步骤
①准备反映村级区域边界的区划图等资料。
②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
③由相邻普查区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边界,使用标绘系统调整、标绘边界线。电子地图上没有明显标志时,要进行文字标注。
④对普查区边界图块和普查区地址码进行匹配。
(五)建筑物标绘
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建筑物进行标绘,并标注建筑物信息。
1、建筑物标绘的原则
①对所有建筑物进行标绘。建筑物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的房屋,包括楼房、平房、厂房、临时建筑、临时棚户等。对有人居住但不符合建筑物条件的房屋,也要视为建筑物进行标绘。
②将独立的房屋作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对相邻的多个建筑物,但实际是一户居住的院落,要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并在备注中注明包含的建筑物。
③对连成一片的多个房屋,要根据建筑物归属,标绘为多个建筑物。确实难以拆分的,可以标绘为一个建筑物,在备注中注明包含的建筑物。
④电子地图显示的建筑物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位置与形状进行标绘。
2、建筑物标绘工作步骤
①对本普查区范围内建筑物进行实地清查。
②在标绘系统上标绘建筑物图块,并填写建筑物的名称、地址、用途、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备注。
建筑物名称是指建筑物的通用名称或所属单位名称。建筑物地址是指能在本普查区内准确识别出该建筑物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建筑物用途包括普通住宅、商住两用、集体宿舍、酒店、商场、医院、办公楼、教学楼、其他建筑等。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是指有人居住的住房套数。
③普查区内建筑物标绘后,从0001开始由西向东、由北向南顺序编号。
(六)普查小区的划分
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根据建筑物标绘中了解到的建筑物分布和人口居住情况,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1.划分普查小区时,必须在划定的本普查区地域范围内进行,普查小区必须是一个完整连片的区域,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本普查区。
2.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户或250人左右。在保证小区规模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对建筑物或独立院落进行拆分。超大建筑物必须拆分时,要对普查小区包含的门栋、楼层等进行备注。
3.根据普查区建筑物分布和人口居住情况,划分普查小区,标绘各普查小区的边界线。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作为标志(街巷、道路、河流等),边界不明显时要进行文字标注。
4.对划分的普查小区,按处于西北角位置的为“001”号,从西向东、从北向南顺序编号,并根据其编号命名为“第XXX普查小区”,如“第001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以编号作为其地址代码。
(七)信息的下发及补充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各地普查小区划分结果,生成标准地址码库,下发各地使用。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村级普查小组利用标绘系统打印输出包含小区边界、建筑物图块、建筑物清单的《普查小区底图》,普查摸底前下发给普查员使用。
普查区域划分完成后,在摸底、登记工作中发现遗漏或变化的建筑物,普查员要在采集程序和普查小区图上进行标记,登记工作结束后由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标绘系统上修订。
(编辑:刘正杰 编审:程思)